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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审计档案整理工作“五个要”

发布日期:2021-11-17 作者: 来源: 点击:

审计程序要合法。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强调要坚持依法审计,离开依法审计这个前提,审计质量就如无源之水、无根之木,高质量发展更无从谈起。要在审计法定权限内索要审计资料,如在通知书上不能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所有员工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有公款流入的情况下不能违规查询金融机构账户等。要正确告知救济途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救济途径应为裁决,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救济途径为行政诉讼或复议。

公文格式要正确。无规矩不成方圆,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格式正确是最基本的要求。年月日标注要一致,不能一会写点、一会横杠、一会又斜杠;当正文中需要引用其他公文时,按照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的方式进行引用;公文中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的用法要符合国际标准且正文中数字不能回行。这些看起来虽是“细枝末节”,却也是体现我们审计严肃性与严谨性的地方。

用字措词要准确。这里没有高深的学问,没有难懂的理论,有的只是对审计工作的高度责任心和坚守清心、追求圆满的工作作风。作为一丝不苟的审计人员来说,对用字措词的准确性更要注重有加。对于问题表述尽量使用客观描述性的语言,使用具体、详实的数字来进行佐证,避免使用主观性过强、模棱两可的表述。国家审计准则里提到,审计证据的获取有以下七种方式“检察、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有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自创”了“审阅、查阅、实地走访”等审计方法,这是不规范的。

法律法规要适用。查出问题要想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就必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时效性和使用范围。在引用法规时我们要避开一些“陷阱”,如:引用法规与问题事实、定性、责任主体不对应;引用错误或失效的定性法规;引用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悖;引用的法规效力不够,比如引用部门内部规范性文件作为处理处罚依据。

意见建议要客观。审计工作不仅要查错纠弊,更要通过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督促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和完善制度。审计意见和建议最忌大而化之、泛泛而谈,不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也不能就事论事,不去探究问题背后的体制机制问题。我们应该避免出现审计评价意见与审计发现问题前后矛盾、对审计报告中未发现的问题作出审计评价等缺乏逻辑的问题。

审计是一门精度学,审计人员最需要的是工匠精神,严谨细致是标配。我们应该始终用科学严谨的态度来对待审计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用一丝不苟的态度打造“精品审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