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鲁科职院字〔2021〕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内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规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程序,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20第47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室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审发2020第10号)等有关党内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院任命或聘任的党政职能部门、各系、部、中心等部门党政负责人。
第三条 对本办法所称有关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审计处必须进行审计,对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一)连续任职两届;
(二)院内外工作调动;
(三)退休;
(四)免职;
(五)辞职;
(六)撤职;
(七)因其他原因离开现职岗位的。
第四条 对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应审尽审、凡审必严”的原则,以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审计。
第五条 审计人员的责任:
(一)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法规和审计纪律,严格按照审计工作程序,采取适当的审计形式进行审计。
(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按照审计工作要求及时提供审计资料,真实、全面、客观地撰写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并对提供的各种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签署承诺书;
(二)对拒绝、阻碍、干涉审计工作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有关人员,学院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 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 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 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 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在审计以上内容的基础上,要注重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需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人职务、任职时间、职责范围;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四)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任职期间其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各年度党员人数、党费收缴情况;
(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审计报告等。
第九条 审计工作需向其他部门或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上级的要求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程序及方法
第十一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支持审计处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定期研究部署、听取审计工作汇报,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二条 审计处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负责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编制审计计划及实施方案。根据审计的项目规模、时间跨度、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审计组可开展必要的审前调查。
第十三条 学院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要求准备有关资料,并于收到审计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四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一般应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所在单位的近三年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审计其他会计年度或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审计期间,审计处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所有文书往来均应签署《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审查有关负责人的述职报告及所在部门的会计资料、实物资产,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审计、取证,按规定形成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接到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或复查申请后,要进行核实、研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协助审计。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明确被审计对象在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院领导。
第十八条 为了加强对干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学院审计处有权对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实施届中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和考核任职干部所涉及的经济活动和承担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运用审计手段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业绩。审计结论和评价是考核、任用和评定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归入干部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2021年5月19日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印发 |